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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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
2、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
4、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
5、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6、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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